都水监

中国古代负责水利(包括航运、桥梁等)工程计划、施工、管理的中央机构。它和主管水利行政的工部及其下属水部虽有联系,但没有隶属关系。都水官的设置起于秦代,汉代沿袭秦制。秦汉所设的都水长、丞,管理山、泽、苑、池、河、湖、水泉,农田灌溉和渠道堤防的修守,隶属于中央机构的太常、少府、水衡都尉和大司农。西汉在关中曾设三辅都水,成帝(一说为武帝)时设都水使者,统一管理各种机构中的都水官。东汉取消都水使者,将都水官改属地方。在都江堰即设有都水掾长。芍陂也设有都水官。西晋时立都水台设都水使者。萧梁时曾改都水台为大舟卿。隋初沿旧制称都水台,后改为都水监,主管官为都水使者。这种设置直至元代相沿不变。宋、 金、 元时主管官即称都水监与官署同名。副手称监丞或少监。都水监在地方或河道有时设派出机构,宋代在黄河设外监,主管官称为外都水丞;金代设分治都水监负责黄河河防事务;元代称为行都水监。各代的都水监及派出机构都有一批专职官员和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