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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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环境法的规定,我国环境行政处罚的机构大致包括四类:
(1)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均要由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和其他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处罚;
(3)其他依法对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对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及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给予处罚等;
(4)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土地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Hi萣的行为给予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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