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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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行为和物。行为是指养老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所提供的服务行为。例如,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经办机构(保险人)为缴费人(投保人)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并保护其完整、准确和安全。物,在养老保险制度中主要指现金,如养老金、病残抚恤金、遗属抚恤金,也不排除其他物质补贴。如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我国相关养老保险的政策和行政法规、规章对养老保险法的客体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定。

一、养老保险基金及其筹集和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是依法征缴的用于养老保险支出的专项基金,是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与统筹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是指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助组成。

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是指政府对一定的行政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统筹层次的提高,可在较大范围内调剂使用基金,按照大数法则分散养老风险,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从理论上来说,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越高,基金调剂范围越大,越利于分散风险。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且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晚,所以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后的管理方式包括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其中,用人单位缴费全部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基金。这两部分基金可以开展相应的投资运营,但还缺乏完整的政策与法律规范。另一块与养老保险基金相关的基金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即中央社会保障储备金,这一部分基金已开展实质性的投资运营试验,2001年财政部与劳动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向包括四个方面:银行存款、国债买卖、投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进入证券市场。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而,满足老年人退休的基本生活需要就是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主要方向。由于养老保险的享受时间长,在给付期间不可避免会遇到物价上涨或通货膨胀的情况,为保障退休者的实际生活水平与整个社会消费水平相适应,应根据物价指数与通货膨胀率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养老保险金的水平。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庞大,老龄化发展迅速,但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高,因此,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大多数劳动者退休后,养老金水平只能维持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这一层次上。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第16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养老保险基金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是众多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来源,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而,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制度,防止被侵占、挪用、贪污。我国相关政策和现行行政规章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的一般监督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机构;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统一收缴、管理和支付;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接受本单位职工的监督;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接受行政、业务和社会监督。

二、养老保险费及其缴纳

养老保险费是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参加养老保险所缴纳的费用。养老保险费的确定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未来的养老负担、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货膨胀率、企业的合理负担、现行劳动力市场和工资水平等,对这些因素综合考虑,以确定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比较稳定的缴费比例或标准,再根据这个缴费标准来筹集养老保险基金。

我国相关政策明确,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和国家交纳。企业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人个人账户。政府缴费为财政补贴,是在企业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的基础上,承担养老保险费收不抵支的部分。

三、养老保险储备金

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人口老龄化的时间性和结构性差异时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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