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客体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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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客体的特点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明显的行政性、强制性、社会福利性。其具体表现:

一是对社会保险的种类是政府特定的,各种社会保险类别当事人不能自由约定,这是社会保险客体的行政属性。

二是社会保险客体表现的行为是特定的,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不得自行其是,这是社会保险客体的强制性。

三是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1995年劳动部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第3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

四是社会保险费由政府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险的客体享有绝对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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