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哪些非贸易对外支付项目须向银行提交完税凭证及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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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非贸易项下收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境内机构应为境外收入方申报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为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和税票: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这里的“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人、直接派人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2)境外企业、个人不是通过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租金(不含融资租赁)、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不含不动产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收入,应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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