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代扣砂石料资源税吗?--各地区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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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地税发[2003]5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建筑业工程(含建筑、装饰、道路修建及其他工程作业)建设过程中收购砂石等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各级征收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按票证管理有关规定领取、使用、结报税收票证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砂石等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资源税管理证明"领取、保存、发放和开具等环节的管理,建立领用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

  提示: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建设单位在采购时可代扣代缴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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