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企业向境外支付咨询费如何扣缴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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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为 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企业。境外公司派员到我公司提供 咨询服务,该境外公司未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由我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咨询费106万元,如何计算应扣缴的流转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 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 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关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第六项鉴证咨询服务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派员到你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境外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因此,你公司应扣缴的增值税如下:应扣缴增值税=106÷(1+6%)×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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