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的房产税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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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那么这里代缴的房产税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是否有文件支持?

  只要能取得合法凭证,证明由本企业负担的房产税,可以在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尚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工程在跨年度的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何调整折旧?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请如果上述12个月是跨年度的,且取得发票金额与暂估不符而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通过申请补交或退还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将影响的折旧额随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考虑?

  属于跨年度的,如果多提折旧的,应补缴税款;如果少提折旧的,应给予退税或抵顶本年度的税款。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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