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又称房屋税。

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

房产税以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作为房产税课税对象的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不在房产税征收之列。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有两种:属于非出租的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征收,年税率为1.2%;房产原值具体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属于出租的房产,依照房产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年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本身没有经营性收入的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自用的房产以及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