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务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应当由谁进行答复?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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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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