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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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滥用职权,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人身伤害的行为。这里的“打击报复”,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开除统计人员党籍,篡改统计人员人事档案,擅自降低统计人员职务和级别待遇,开除统计人员公职,非法克扣统计人员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擅自降低统计人员薪金,非法调动统计人员工作,压制提职晋级,谩骂、诬告统计人员等。

  一般来讲,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1)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正常的统计工作秩序,影响了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又侵害了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但主要是侵害了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所谓“依法履行职责”,是指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所谓“抵制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是指统计人员根据统计法律赋予的权力,对有关领导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不支持、不配合或者揭发、检举他人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3)违法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即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所谓“领导人”,是指上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非特殊主体不可能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认识片面,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粗暴,政策观念不强或者由于过失给统计人员造成一定损害的,则不构成该统计违法行为。

  (5)情节比较轻微或者一般。如果行为人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则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即构成统计犯罪行为,而不是统计违法行为。

  需要指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才能构成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具备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条件,则不能认定为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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