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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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注意,下列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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