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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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环节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1)有法可依。它是指立法问题,要求制定出符合最大多数人民意志的、促进社会向前发展的法,使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这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首要任务。

(2)有法必依。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所以有法必依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首先,有法必依要求一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其次,有法必依要求全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体都要遵守法律,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有法必依还要求坚持法制统一。一个国家的法制是一个系统,宪法处于最高位;一切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即归于无效。同时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也是一项法制原则,不得违背。

(3)执法必严。执法必严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执法必严,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禁止任何人、任何机关团体的干预;要求执法人员在办案中严格地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不狂不纵;还要求贯彻“有错必纠”的方针,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办案中,一旦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并承担责任。

(4)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者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法律制裁。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强制力的体现,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保障。做到违法必究,首先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法制国家,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和机构都没有法外特权,任何违法行为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其次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畏权势。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普遍约束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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