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行使的期限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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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行使的期限和条件

(1)提示承兑。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处所通常为汇票载明,未指明的,以营业场所为准。即期汇票、本票、支票无须提示承兑。

(2)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对持票人使用追索权必须具备票据得不到承兑或得不到付款并提供拒绝证明等条件。票据权利的保全和行使都是通过具体的票据行为来实现的,关于具体的票据行为,在票据理论菜单的票据行为子菜单中有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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