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担保在中国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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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担保在中国的实践

对于诉讼费用担保问题,中国经历了从要求外国人提供担保到实行在互惠前提下互免担保的变迁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发布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14条第2款特别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全方位展开,此种仅要求外国当事人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做法已很不适宜。因此,在目前中国已经改为实行在互惠对等条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35条明文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自1987年以来,中国相继跟32个国家签订的民(商)事或者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中一般都包括有互相免除缔约对方国民诉讼费用保证金条款,并规定它也适用于缔约对方国家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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