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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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报告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均有及时报告的义务,可以向燃气经营者报告,也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燃气安全管理,提高社会防范意识,可以有效地减少、避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或减少燃气安全事故损失。

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燃气经营者等应当建立燃气安全事故和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接报制度,切实保障相关报告得到处理,例如对报告进行文字及声像记录,按照报告的严重程度及时自行核查或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组织抢险、抢修,报告者有反馈要求的应进行反馈,对于报告燃气安全事故或安全事故隐患、避免财产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单位或个人,接报单位可以建立奖励制度以示表彰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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