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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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核拔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

主旨

本条是关于核拔华侨农场、林场等企业专项经费的管理和地方人民政府对该企业扶持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华侨农场、林场等企业的沿革

华侨农(林)场是我国为安置被侨居国迫迁回国的归侨、难侨而建立的。全国现有华侨农场84个,分布在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吉林七省、自治区。华侨农场现有总人口60万人,其中归难侨22万余人(越南难侨16万余人,五、六十年代的归难侨5万余人)。土地总面积约485万亩。党和政府历来对归难侨都很关心,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生产很关心,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

根据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26号),华侨农(林)场从由中央和省管理下放到由所在地政府管理,华侨农(林)场进入改革发展的新阶段。鉴于华侨农(林)场基本上是安置性的,对于保证归难侨的稳定十分重要,并考虑到华侨农(林)场经济基础还比脆弱,归难侨生活比困难,中央财政从“七五”计划起,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华侨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各有关省、自治区也相应安排配套资金扶持华侨农(林)场。其中部分资金用于安置在国营农垦农场、林场的归难侨。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的资金主要用于华侨农(林)场的亏损补贴,弥补离退休金和教育经费的不足,用于扶持和帮助华侨农(林)场的发展生产,改善归难侨生产生活条件。这对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侨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有关专项经费的管理

“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对华侨农(林)场的支持力度加大,华侨事业费由每年5000万元增加到7000万元,基本建设投资由每年38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定额补贴每年8990万元。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华侨事业费的管理,保证资金确实用于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发展上,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办2002年联合制定印发了《华侨事业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2]209号),要求华侨事业费的使用管理严格遵照该《办法》执行。为了保证各级人民政府核拨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专项经费切实落到实处,本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并在本办法的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整体看,华侨农(林)场等企业目前困难还较多,需要地方政府的扶持。地方政府对华侨农(林)场的扶持是多方面的,既有资金方面的,也有政策方面的。例如,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对上级核拨给华侨农(林)场的华侨事业费,要及时、全额拨付到位,并监督指导华侨农(林)场管好用好资金。又如,加强对华侨农(林)场的领导,支持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发展,剥离华侨农(林)场的社会性负担,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改善华侨农(林)场的生产生活基本设施建设,支持华侨农(林)场的土地使用权保护等。

总之,华侨农(林)场不放地方以后,已经成为所在地方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有责任扶持华侨农(林)场加快发展。目前,华侨农(林)场正逐渐与当地融为一体,有的已经成为地方发展经济新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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