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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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旨

本条是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对妨碍行政处罚执行障碍的排除问题,也就产生了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对依法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的当事人,依法自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为前提,其目的是为了促成处罚义务的履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三种: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采用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三类强制执行措施中的两项,而没有采用“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的强制执行措施。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相对集中,处罚措施仅限于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以及拘留四种,而且罚款的数额一般不高,所以没有必要采用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交罚款的措施。

本条规定的第一项强制执行措施是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是促使当事人交纳罚款的一种强制手段,当事人逾期没有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按照每日加收罚款数额3%进行计算。对加处的罚款,行政机关可以在执行的决定中确定,也可以单独作出裁定,责令当事人支付,对于罚款和加处的罚款当事人仍然不支付的,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的,撤销驾驶证,被撤销驾驶证的,一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仍然拒绝缴纳罚款的,还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规定的第二项强制执行措施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称为行政处罚的司法强制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主要途径,对于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处罚机关,都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例如冻结账户、强制划拨罚款等均需要由法院来执行。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罚款,当事人逾期仍然没有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的,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通知银行收回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同时在收缴罚款的银行办理收缴通知注销事项;2、当事人逾期交纳罚款的,可以适用加处罚款。3、当事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纳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安全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吊销或者暂扣驾驶证以及拘留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就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不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拘留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是唯一一个可以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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