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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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内容如下: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主旨

本条是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或其他植物,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设置的法律责任。包括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排除妨碍的行政强制措施。

释义和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通行条件部分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为了充分保障上述的禁止性规定得到有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法律责任部分专门规定了这一法律责任。

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必须首先适用责令排除妨碍的措施,如果行为人按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令及时作出反应,使得种植物和设置物不在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就不得再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只有当行为人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发出的排除妨碍的责令的,公安机关才可以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的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

鉴于强制排除妨碍是在当事人拒不执行排除妨碍的责令下作出的,所以,对强制排除妨碍的具体执行,只能通过“代履行”的方式完成。“代履行”又称为“代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时,由处罚强制执行主体或者其委托的组织代为执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征收代执行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代执行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这种执行方式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行政相对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2、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的作为义务可以由他人替代履行。

对于代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的标准,一般因遵循“必要限度”的原则,以代执行主体实施强制排除妨碍所实际支出的人力和物力所需数额为限,不得包含惩罚性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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