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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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内容如下: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主旨

本条是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登记证的行为进行的罚款处罚,在规定罚款的同时,也规定了扣留机动车的强制措施。这是为本法第十六条配套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对于本条规定的与机动车有关的证照,我们在前面的条款释义中多数作过解释。本条中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指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发放的专门的证书,是证明机动车和机动车所有人之间财产关系的重要凭证。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号牌、证件、标志和资格等手段来实现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登记证,其目的都是为了非法牟利或者逃避法律规定的监管制度。逃避监管的动机可能有两种,一种是为了逃避办理上述手续所需费用,另外一种是机动车没有合法的来历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通过正常的途径不可能获得上述号牌、证件、标志;对于使用伪造的驾驶证的,一种情况是为了规避驾驶培训和驾驶资格考试的及其费用,另一种情况则是本身不具备获得驾驶证的条件或者已经被限制或者剥夺驾驶资格,如:有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生理障碍的,被暂扣、吊销驾驶证件或者被在一定的时间内或者终身剥夺驾驶机动车资格的。

上述违法行为会严重干扰车辆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还可能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的严重隐患,所以必须严厉进行打击。因此,法律责任规定了比较高的罚款数额,最高可达2000元,最低罚款也超过了适用当场处罚的200元的标准。因此,对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交通警察不能进行当场处罚,只能通过一般的处罚程序。

在当事人有上述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的,当事人首先应当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如机动车的合法来历证明,机动车进行过合法登记注册的证明以及机动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证明或者办理的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证明。在当事人能够提供合法证明的场合,其有违法行为的原因多是因为经过合法办理的号牌、证件、标志等丢失而没有通过正常的途径申请补办。在许多情况下,机动车和驾驶人的本身的合法性本身就存在问题,当事人也不可能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于此场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了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外,还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其他责任条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应当及时退还车辆,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在经历行政强制措施后,不被不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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