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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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加强公安交通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定。共分为两款。第一款原则规定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第二款规定了对交通警察的培训、考核。

释义和理解

加强队伍建设,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核心工作之一。公安交通警察和人民群众广泛接触,而且其管理交通秩序、管理车辆、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违章处罚等职责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影响到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形象的评价。应当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抓队伍建设方面,是卓有成效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济南交警形象,一度成为全国警察学习的楷模,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继《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后,公安机关在队伍建设方面,出台了不少制度,如《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追究规定》等,对于这些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只有按照这些制度进行严格规范,才能建设一支过硬的队伍,也才能真正提高管理水平。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培训、考核交通警察方面的要求以及对交通警察达到考核标准的要求。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的规定,对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业务、指挥管理、领导科学和体能训练等多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交通警察的工作特点,重点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警察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和法制的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的专业性相对比较强,不精通交通安全管理,无法胜任交通管理工作;同时,交通警察的交通管理又都属于行政执法活动,所以不熟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也无法胜任交通管理工作。因此,法制和交通管理业务是交通警察培训、考核的重点。

交通警察经考试不合格的,说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因此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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