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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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收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出具的罚款收据,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如果行政机关或者其执法人员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其出具的收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当事人则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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