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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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工作岗位及其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为了实施国家统计调查,进行国民经济核算,领导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务院设立了专门的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修订前的统计法第二十条对国家统计局的职责作了具体列举,考虑到本法有关条文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已经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职责作了规定,因此,本条只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职责作原则规定。

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统计规章、统计工作规划,部署和检查全国的统计工作;

(二)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

(三)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审批或者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四)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以及其他国家统计调查,进行国民经济核算

(五)依法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七)管理国家的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为了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国家统计局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调查机构。2005年,针对国家统计局在地方设立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各成体系,不能形成合力等问题,国务院决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在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原三个调查队的基础上合并组建新的派出调查队。目前,国家统计局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5个副省级城市、318个市(地、州、盟)以及887个县(市、区、旗)设有派出调查队。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独立于地方人民政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向国家统计局直接上报统计调查结果,并负责查处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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