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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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统计资料应当及时公开并供社会公众查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统计资料是统计活动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不仅有助于政府管理部门科学决策,也有利于企业了解经济发展情况和市场信息,为其经营管理服务,还可以为公民个人的投资、择业和科学研究等行为提供参考依据。为了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统计资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公开。统计资料往往是对某一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反映,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除应当及时公开统计资料外,还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提供查询服务可以采取在办公场所设置查询窗口、网上查询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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