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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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统计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所谓统计调查项目,根据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又称政府统计调查。

鉴于统计信息需求的多样化和政府统计调查的多元化,为了有效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和质量,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国家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是为了实施国家管理和宏观决策的需要,对基本国情国力进行的统计调查,如人口与就业情况统计、自然资源统计、围绕国民经济核算进行的各项统计等。国家统计调查的对象和范围较广,基本上包括了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的单位。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其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这类调查所要搜集的资料,大都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业务管理所需要的数据,专业性较强。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基础上,为取得管理本地方经济社会活动、制定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所需的补充性资料进行的地方性统计调查。地方性统计调查的范围,限于本地方管辖内的单位。

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是落实本法立法目的,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为了有效维护正常的统计调查秩序,防止“数出多门”,降低统计成本,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本条还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协调与沟通,明确各自的分工,共同推进统计信息库建设,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共享水平,避免重复统计,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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