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统计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保密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依照本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具有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职权。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实施统计调查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统计机构进行统计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因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能够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的个人信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绝密级国家秘密、机密级国家秘密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于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同样应当予以严格保密,在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时,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将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他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不得向他人泄露,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有关的并能够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所有信息,如个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行为特征信息,等等。公民的个人信息反映公民的个人特征和情况,如果泄露为公众所知晓,可能侵害公民的隐私等法定权利,也可能给公民造成很大不便或者为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事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