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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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统计法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内容如下: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统计调查对象基本业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在统计调查活动中,掌握统计调查客体情况,依照本法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负有如实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统计资料的组织和个人。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包括所有依法负有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组织和个人,除本条所列举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外,还包括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具体到每一个统计调查项目,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其统计调查对象可能包括上述范围的全部或者部分对象。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是: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真实、准确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据真实、客观的情况和资料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完整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提供其所掌握的调查项目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不得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及时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限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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