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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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内容如下: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招标人不按法定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是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前提。实践中,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一是不组建评标委员会。二是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不符合法定要求,如不足5人或者是偶数。三是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评标专家不足三分之二。四是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符合法定要求,专家成员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不满八年,不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会影响评标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客观性,评标质量也得不到保证。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更换违反规定。实践中,招标人不依法确定或以各种借口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主要有:一是应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而直接确定。二是干预操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特别是评标专家的抽取活动。三是不从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四是不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抽取专家。五是应当更换而不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六是不应当更换而随意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干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国家工作人员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严重妨碍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客观、公正评标。实践中该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应当随机抽取而要求招标人直接确定。二是应当直接确定而要求招标人随机抽取。三是违法干涉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抽取评标专家的条件。四是直接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责令改正。招标人有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评标有序进行(有关内容详见第63条第1款释义)。

(二)罚款。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招标人违法情节的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决定是否处以罚款。如处以罚款,罚款额度应在10万元以下,但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有关内容详见第63条第1款释义)。

(三)给予处分(有关内容详见第63条第2款释义)。

(四)重新评审。该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招标人应根据《条例》第46条第1款规定,重新确定满足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条例》第81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有关内容详见第81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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