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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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释义和理解

尽管拍卖企业只是作为中介组织,为委托人和竞买人提供服务,但是由于拍卖企业经营的物品数额较大,同时,拍卖企业的行为造成委托人、竞买人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拍卖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依法规定为一百万元人民币。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及章程,是对企业法人最基本的要求。拍卖企业如果没有自己的名称,就无法对外开展业务活动;拍卖企业组织机构是管理拍卖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实现企业目的的主要部门;拍卖企业的住所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重要条件;拍卖企业的章程,是对企业成立的目的、活动范围、行为规范和责任承担等方面作出的规定。

根据拍卖法第十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来主持,所以,拍卖企业应当有取得拍卖师资格的拍卖师。除拍卖师外,拍卖企业还应当有和这些业务相适应的其他工作人员,如收集拍卖物的业务人员、鉴定拍卖物的人员、负责接受委托或竞买的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等。拍卖业务规则是拍卖企业进行具体业务活动的规范,由于拍卖法仅对当事人一些基本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对拍卖程序也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所以,拍卖企业可依本法及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业务规则,对自身的业务行为进行规范。根据本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表明我国将拍卖业纳入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特种行业,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因此,拍卖法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作为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之一。

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拍卖业的发展规划。如果一个地区拍卖企业已能够适应拍卖活动的需要,该地区便不宜再设立新的拍卖企业。也就是说,即使该企业各方面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拍卖业主管部门也不可能许可设立。

除了以上明确规定的条件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的设立有要求条件的,拍卖企业设立时也应当符合其条件。比如,拍卖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注册的,就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而不能仅达到一般拍卖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额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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