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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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除了主动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外,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对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来说,可以充分利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广泛地掌握各个单位的情况和线索,发现燃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增加监督管理力度。因此,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受理举报和投诉工作,并将其作为一项经常性、制度性的工作,长抓不懈,并在组织、经费、制度等方面充分予以保障。建立和落实举报和投诉制度,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为了方便举报和投诉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和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电话号码。举报和投诉电话要安排专人值班,随时保持畅通。同时,应公开信箱地址,有条件的,还应当公开电子邮件的地址,以方便群众利用不同的方式进行举报和投诉。同时,要考虑到不同地区,受教育程度不同的举报和投诉人的情况,采取尽可能多、尽可能大众化的举报和投诉方式,为举报和投诉提供方便和支持。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方式,可以利用报刊、电视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使尽可能多的群众知悉。举报人和投诉人在选择使用某种方式举报和投诉时,可以具名,也可以匿名。不论以哪种方式举报和投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受理。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及处置

受理举报和投诉的事项主要有三项:一是有关燃气安全方面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燃气工作中存在的燃气事故隐患、燃气事故的发生,都有举报的权利;二是有关燃气收费标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当前,瓶装液化气、瓶组液化气等实行市场定价,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对燃气经营企业不按收费规定和收费标准收费,加重用户负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和投诉的权利。三是有关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用户没有选择燃气经营企业(主要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权利,燃气经营企业之间缺乏竞争,因此,燃气经营企业在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上还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因此,加强对燃气企业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对提高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条规定,对举报和投诉的事项应当在15日内予以处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对举报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举报和投诉属实的,必须对有关单位予以严肃处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和投诉事项进行处理时,必须严格遵循《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即自受理举报和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不能拖延处理,更不能不予处理。凡是对举报和投诉事项不予处理或者拖延处理的,均为行政不作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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