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负有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检查监督,制定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的义务,同样,用户也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项规定:不得“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是一种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此项处罚有明确规定。《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实施这一行为,原因是这一行为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二)项规定: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原因是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易造成管道承重变形,引起管道断裂、阀门漏气;用燃气管道作为接地引线,遇有燃气泄漏将引起火灾。第(三)项规定:不得“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很多用户在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将已有的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如:阀门、管道、计量表等进行了密闭包装,遇有漏气,易形成爆炸空间,还有的随意改动燃气设施,埋下了安全隐患,为避免这些问题,本项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第(四)项规定:不得“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是指国家和省燃气器具管理部门根据燃气器具的安全性能和技术要求,以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公布必须予以淘汰的安全性能差、达不到技术要求的燃气器具,燃气用户应当对这些产品进行及时淘汰更新,并自觉的拒绝安装使用这类燃气器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都有责任和义务对用户进行监督。第(五)项规定:不得“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燃气钢瓶属于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因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没有规定个人用户应当承担的钢瓶检验检测的责任和义务,个人用户可以参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钢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在钢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进行检验,也可委托燃气经营企业代为检验。对于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用户有不使用的义务和责任。第(六)项规定: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这里所指的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计量表、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和固定的管道等设施,拆卸、安装、改装都要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由专业队伍来完成,并要进行验收备案,因此规定用户不得实施这些行为。第(七)、(八)、(九)项规定不得实施:“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这些行为都会留下安全隐患,引发安全事故,用户要自觉遵守。第(十)项规定不得实施:“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这里的“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主要是指密闭、半密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同类型空间场所和高层建筑,国家《高层建筑防火规范》要求,高层建筑不得使用瓶装燃气,这些场所一旦发生泄漏,引起爆炸,危害很大。(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项是“兜底”性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