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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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数较多的征收决定的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拨付监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经程序,通过风险评估及早发现征收项目中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征收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重要举措。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就明确规定,拆迁项目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目前,一些省市已经出台相关规定,如: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湖北省城镇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南京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从各地情况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对拆迁政策的风险评估和对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对拆迁政策风险评估报告,一般由各地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负责编制。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由项目拆迁人负责编制。

本条所称“有关规定”,包括国家和地方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国务院正在组织制定《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房屋征收列入该指导意见确定的评估范围,该指导意见明确了评估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规定了评估程序和内容,各地在实施中可积极争取当地维稳部门的支持,按照维稳办的要求,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主要有三个考虑:一是涉及面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任务工作较重较多,需要深入细致做好;二是要认真研究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三是对重要的事项更需要进一步加强程序规范、约束,促使政府更为慎重地行使征收权,切实做好有关工作。本条并未对“数量较多”进行量的界定,因为数量多少不仅相对于一个城市(区)常住人口规模而言,而且也与社会稳定有关,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对此进行具体规定更为妥当。

二、征收补偿费用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是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重要前提。足额到位,是指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包括实物和货币两部分,是二者之和,即已经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总额中扣减相关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保证补偿费用不被挤占、挪用的重要措施。专户存储要求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存储管理;专款专用,是指征收补偿费用只能用于发放征收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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