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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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主旨

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的关系

释义和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本已规定用人单位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其实不需要再作阐述。

本条是关于工伤职工经济补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规定。

将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加以比较,可以看出,7至10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同时支付经济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进一步说,工伤职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有过错在先,致使劳动者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也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38、42、46、47条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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