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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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主旨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释义和理解

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不拒绝但在新订合同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劳动报酬,显然违背了本条中“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行为将可能被确认为无效行为。但这样的原则性表述还很模糊,建议加上“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进行具体量化。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四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劳动者说了算: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在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种情形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同意用人单位提出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时,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主要指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首先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合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3、14、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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