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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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对谁担任仲裁员并不知道,对仲裁员的情况也并不了解,为了便于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监督,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性,在仲裁庭组成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组成情况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虽然该案件的仲裁庭组成人员已经确定,但仲裁庭只是一个对该案件进行仲裁的临时组织,所以对当事人的通知仍然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发出。

1.书面通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这里的"书面"通知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信件或任何其他以文字表述的通知形式。以这种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可以避免因通知方式的问题造成当事人对通知内容不清楚,或者出现通知错误的情况,影响其仲裁权利的行使。而且,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被通知人就通知内容、时间、方式出现争议时,便于双方举证,明确责任。

仲裁与诉讼不同,一般情况下,审判庭由法官组成,法官是具有一定专业素养的专职审判人员,人们基于法院及其判决的权威性以及对法官这一职业的信任而对诉讼活动予以认可。但仲裁员与之不同,仲裁员有专职亦有兼职,且从目前的实践中来看兼职仲裁员为多数,以深圳市为例,6个区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只有专职仲裁员51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了解仲裁员的背景情况,增加当事人对仲裁庭及其裁决的认可和信任,同时也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回避申请权的前提,也便于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监督,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当事人连仲裁庭组成情况都不得知悉,那么,因对仲裁员与其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与另一方当事人有不正当接触而申请回避更是无从谈起;如果仅通知一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情况,那就是对另一方权利的不正当的消减,是对权利的重大侵害,也是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另一方当事人甚至可以因此提出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2.通知时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为确保劳动争议在较短的时间得以解决,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周期过长的问题,本法对整个仲裁活动的期限以及仲裁活动各阶段的期限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后的五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组织双方当事人根据规定的程序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通知双方当事人。这里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的期限规定为五日,是从实践情况出发,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多方面考虑、协商后作出的规定。这样可使双方当事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较为宽裕的时间根据规定的程序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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