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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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主旨

本条规定了现役军人补办评残手续和调整残疾等级的条件。

释义和理解

本条所称“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在服现役期间的3年内,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未及时评定”是指由于组织上的原因(部队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或因病残原因(如精神病患者本人无行为能力)造成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的。

本条所称“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是指服役期间致残医疗终结3年后,或者没满3年即退出现役两种情况之一。

本条所称“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关于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的书面记载。

本条所称“医疗终结”是指现役军人致残后首次医疗终结(指负伤就医后首次出院,或者首次就医后因客观条件限制必须及时转院的,经转院抢救、手术后首次出院)

本条所称“原始医疗证明”是指下列医疗证明:

1、军人退出现役后补办评残的,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2、军人服现役期间医疗终结三年以上补办评残的,指医疗终结三年以内由所在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本条规定现役军人补办评残取消了级别限制,因战因公符合三等残疾标准条目的被划入了补办范围。同时将补评需要提供的要件由“可靠证明”调整为“原始医疗证明”,不仅便于操作,而且更好地维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所称“明显不符”是指现役军人经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退役军人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并书面出具有效医疗证明,认定已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档案记载负伤部位的现有残疾情形不一致。

残疾军人等级与残疾情形不一致,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重新评定。

残疾军人残情发生恶化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称“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其中的“精神病患者”,是指因战、因公致残后,脑部及神经系统损伤引发精神疾病,或者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退出现役后由于伤情以外其他原因患精神疾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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