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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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进行影响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以及涉路工程设施发生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情况有关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照本条,违法行为包括两类:一是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这类行为包括:1、损坏公路附属设施;2、未经允许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行为要件包括:1、实施了损坏行为或者未经允许擅自实施了改动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2、上述行为具有危及公路安全的可能性。在两项要件齐备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对于发生涉路工程设施倾倒、下沉、错位等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情况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责令其改正。是否同时作出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应当综合考虑其违法的情节、后果等情况裁量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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