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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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进行危害性施工活动或者其他危害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包括:一是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为。实践中,这类行为往往容易导致公路桥梁结构变形,承重构件损害错位,公路桥梁栏杆、扶手、防撞护栏等防护设施毁坏以及交通标志、照明设施等桥梁附属设施损毁等后果,对于公路桥梁自身安全性及通行安全都会产生极大危害。

二是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为。公路隧道是为公路从地层内部或者水底通过而修筑的建筑物,主要由洞身和洞门组成。公路涵洞是为宣泄地面水流而设置的横穿路堤的小型排水构造物,一般由基础、洞身、洞口组成,分为管涵、拱涵、箱涵、盖板涵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都是对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具有较大危害性的活动。

对于上述行为,本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首先责令改正,对于罚款的处罚决定,不存在自由裁量的问题,必须并处罚款;对于罚款的数额则应当视违法情节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幅度范围内视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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