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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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关于建筑控制区有关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针对违反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行为作出的。按照条例规定,违法行为包括:一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二是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进行扩建的,包括对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进行扩建的也属于违法行为;三是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四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了公路标志,或者妨碍了安全视距的。但因公路保护需要而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等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拆除,同时,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对违法行为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拆除,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代为拆除,拆除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地下管道、电缆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逾期不拆除”,既包括逾期未对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地下管道、电缆等予以拆除,也包括虽进行了拆除活动,但未能达到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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