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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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公众保护公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公路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破坏、损坏、非法占用、利用公路,将会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特别是对重要干线公路的破坏、损坏,影响会更为严重。国家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必须对公路予以保护。

二、本条所称破坏,是指故意实施的损及公路、公路用地或公路附属设施完好的行为。本条所称损坏,是指虽非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损及公路、公路用地或公路附属设施完好后果的行为。本条所称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是指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或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实施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或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三、本条是对单位和个人禁止性和限制性的法律要求,是社会公众必须履行的义务。实践中,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屡出不穷、五花八门,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发挥其正常功能,必须予以禁止和限制。为切实有效的保护公路运行安全,必须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开展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污水、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堵塞隧道、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禁止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禁止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实施涉路施工活动和更新砍伐护路林,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验场地等。

当前,我国公路保护工作实践中,有些单位和个人随意破坏、损坏、擅自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群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漠,随意堆放垃圾、挖掘公路、打场晒粮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公路运行安全。针对这些情况,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纠正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公路。而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特别是农村地区广泛开展公路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保护公路的重要意义,培育和提高群众爱路护路的积极性,增强群众自觉遵守公路法律法规的意识,大力提倡和引导农村公路沿线群众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发动群众保护公路。

四、从事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破坏、损坏、非法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对破坏公路、公路用地或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除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损坏公路的行为,则主要是依法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的民事责任。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等,对从事破坏、损坏、非法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逐一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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