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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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八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主旨

本条是对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环境迥异,区域应对常发自然灾害的特征较为明显,比如我国南方地区冬季很少出现冰雪,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物资保障相对薄弱,2008年初出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用于除冰除雪、防滑的机械设备和材料极度缺乏,严重影响了公路抢通保通工作的高效开展。历次灾害应对经验表明,仅仅依靠传统的公路养护备料难以满足突发事件下公路抢通保通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在一些省份公路实现社会化养护后,应急物资更是难以保障。加快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尤为紧迫。

一、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分类。根据物资使用方向的不同,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可分为公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公路抢通物资主要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桥、钢板、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吸油材料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根据物资处分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和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统一对国家公路应急物资进行调度和使用;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对公路应急物质进行调度和使用。

二、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尽管近些年来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公路管理机构加强了公路抢通应急物资保障能力,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资金和标准规范支持,无论从物资数量、种类、能力、分布以及专业性来讲,均不能够满足重大自然灾害下公路交通应急处置的需要,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路抗灾抢修专业能力薄弱。目前,公路养护应急队伍只能完成一般性的路基坍塌、路面损毁等作业,应对大规模、大强度和长时间的灾害条件下公路应急处置能力极其有限。二是有限的大型机具分布不合理,缺乏机动能力。由于大型机械设备购置和维护成本较高,各地配备数量较少,主要分布于少数中心城市,覆盖和辐射范围有限,物资分布信息不共享,跨区域应急支持不及时。三是应急处置用的各类物资储备不足。应急处置中常用的工业盐、编织袋等应急物资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储备严重匮乏,数量和种类不敷所需。在这种情况下,着力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对于提高公路应急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是加强公路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其一,将有效弥补我国公路应急物资与设备储备不足,整合应急物资资源,合理布局,提高使用效率;其二,将有力的促进和带动各地方公路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夯实应急体系基础,进一步完善部省两级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其三,将进一步提升应急协调处置和物资调度能力,提高部省联动和跨区域应急处置能力。

三、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涵盖储备方式、储备点的设置、储备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一是采取多样化的储备方式。根据《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目前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二是建立分类应急物质储备点。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考虑了全国高速公路的分布情况、应急物资调运的时效性和覆盖区域的合理性等因素,以“因地制宜、规模适当、合理分布、有效利用”为原则,结合各地区的气候与地质条件建立了若干国家应急物质储备点。对于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则根据辖区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和特点,结合公路抢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分布,依托行业内养护施工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各类设施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本地区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三是建立严格的物资储备监管制度。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应急物资代储管理制度,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负责监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代储单位,具体负责建设与管理工作。代储单位需要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将验收入库的情况上报交通运输部。对入库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代储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储备管理的会计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保留完备的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此外,地方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各项应急物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储备物资动态管理,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责任;实行物资储备资金使用审核制度,对应急物资储备所需资金进行核定、拨付、监管;督查物资储备工作,对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同时落实责任追究,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应急物资调配体系。构建迅速、高效的应急物质调配体系是应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关键。根据《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的调配权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行使,具体的调配程序是:当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在数量、种类及时间、地理条件等受限制的情况下,需要调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时,由使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由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下达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调用指令,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接到路网中心调拨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此外,在交通运输部协调下,还建立省际应急资源互助机制,合理充分利用各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力量,以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各地方应急力量支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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