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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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仲裁委员会审查申请、决定是否受理及其期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立即进行处理,经审查,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受理条件有缺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如果当事人能够补正并在指定期间进行了补正,也应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当事人根本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的,则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为避免拖延时间,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必须在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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