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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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管执法部门举报制度建立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关于城管执法举报制度建立的规定。城管执法举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作用,由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绿化、市政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能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止,使城市管理秩序得到有效维护。举报制度的内容,包括举报电话、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受理程序、处理方式、处理反馈等。为此,举报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的内容,将举报制度的内容明确化、规范化;其次要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比如,公布绿化市容、城管执法系统的统一举报电话52901111,以方便公众知晓,使社会公众积极而广泛参与城管执法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城管执法工作的氛围。

第二款关于城管执法部门举报受理时限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公众的举报,城管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这里告知的“核查情况”,可能是核实的情况,也可能是核查后的处理意向,也可能是处理结果,因为有些举报事件可能情况复杂,需要一定时间来处理,所为五个工作日内并非一定会有处理结果,可能会是初步的一个核实情况。

第三款是关于为举报人保密的规定。为防止举报人受被举报人打击或者报复,更好的维护举报人的权利,本款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进行保密,保密内容包括举报人姓名、电话、住宅、工作单位等涉及举报人个人信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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