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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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城管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物品,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弃留现场物品的处理。

释义和理解

本条所指的弃留现场的物品,是指一些占道无证设摊经营的当事人面对城管执法时,为逃避处罚而快速离开现场,那些被当事人直接丢弃、抛弃在现场的经营物品和工具。为了保护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整洁,城管执法人员只能将这类物品先予带离现场。由于物品人身份不明,难以寻找,给物品返还当事人带来很大困难,而城管执法部门长期对物品进行保管,也导致执法成本的不断提高。为此,从尊重执法实际出发,本条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 物品,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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