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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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巡查机制,并可以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本市举办重大活动时,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组织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进行集中巡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管执法日常巡查制度建立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是城管执法日常巡查机制建立和完善的规定。执法巡查是实施城管执法的最基础性工作,日常巡查工作科学有序的开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行为,增加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的责任意识。为此,本款从两个方面对日常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进行了规定:

一是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建立日常巡查机制。近年来,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紧密结合特大型城市管理的实际和广大市民群众的需求,按照“分区管理、分类管理、分时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了一套差别化、精细化的执法管理巡查机制,提升城市常态长效管理水平。例如,针对全市90条主要干道、26个景观区域等重点区域,城管执法部门推行了“以徒步巡查、非机动车巡查、岗区固守为主,以机动巡查为辅”的勤务模式,严格落实“五定”要求,提高队员执勤巡查率、现场处置率和问题解决率,提升队员“主动发现、高效处置”问题的能力,确保重点区域市容环境整洁有序。又例如,针对本市中小道路、社区周边等一般区域,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违章现象多发高发时段,针对性地加大执法巡查频率和管控力度,建立健全岗段包干、错时执勤、勤务督察等工作机制,确保市容环境总体可控。对重大活动、重要节日保障任务,建立完善了“市局、区局、街镇分队三级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以上这些巡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城管执法部门正确履行职责、提升水平。为了将行之有效的巡查机制进一步制度化,以不断适应城市管理所需,本款对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和完善巡查机制作了专门规定。

二是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是指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将管理辖区按一定的标准划分成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中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建立监督和处置相分离的主动发现、及时处置的城市管理问题的一种方式。根据200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城市网格监督员应当按时对工作责任网格进行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收集证据并上报信息,由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中心根据情况将案件进行派谴,由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处置。网格化管理系统的作用,对及时发现、及时查处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为此,本款要求城管执法可以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款是关于重大活动时的集中巡查机制建立。这里的重大活动,是指由国家、本市政府等部门、社会单位组织的在国际、国家或者本市层面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活动。本市城管执法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但遇有重大活动的举办,一个区的执法力量往往不能满足工作任务所需,需要市级管理执法部门从面上综合考虑、统筹协调,调动相应区的执法力量给予支持,如上海世博会的举办,世博会园区涉及三个区域,其中有很大一块会址在浦东新区,而单是浦东新区园区内外的城市市容秩序维护,浦东新区的执法力量远远不够。为了维护世博会举办期间的市容秩序,市城管执法部门组织了多个区县的执法力量来共同承担市容秩序的维护责任。为此,本款规定,本市在举办重大活动时,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组织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进行集中巡查,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指派、调动,可以进入所辖区域外的地区执法公务,不受地域管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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