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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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六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全市统一招录制度,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城管执法人员经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管执法人员上岗规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是关于城管执法人员招录和上岗的具体规定。城管执法人员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执法权,从事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近几年来,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增强队伍规范执法、依法行政的水平,本市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了城管执法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对在职城管执法人员,由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进行培训、考试、考核,考试、考核通过者给予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待遇,没能通过者予以分流安置;对新招录人员,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录、择优录用、上岗培训。此举,对不断改变队伍人员结构,提升队伍素质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本款对执法人员招录和上岗作了明确规范。

一是建立全市城管执法人员的统一招录制度。《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为此,本款明确规定,建立全市城管执法人员统一招录制度,通过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的方式,让一些优秀的、能够胜任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进入城管执法系统,以不断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目前,本市城管执法人员招录工作由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由其向社会发布招录信息,组织统一考试,由招录的城管执法部门进行面试、考察,然后择优录取。

二是规定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前具备执法资格。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承担了城市管理方面大量的执法任务,从事的工作难度大、要求高,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专业性要求很高,一名合格的城管执法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录用的规定条件外,其城管执法业务知识的掌握仍然十分重要。为此本款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被招录后,还必须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根据当前本市城管执法队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新招录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市城管执法局组织的为期一个多月的统一培训,培训内容涉及法律基本知识、专业知识、执法业务知识等。培训后通过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三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证件。根据这一规定,执法管理实践中,执法人员要取得执法证,必须经过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行政执法证,作为其具有执法资格的凭证。本次立法中将这一做法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明确下来。同时为严格执法管理,明确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目前,各区、县在市容管理领域聘请了一些协助管理人员,协助维护市容环卫管理秩序。对于违反市容环卫管理秩序的行为,协管员可以发挥一定的劝道、教育作用,但由于其不具备执法人员身份,因而禁止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款是关于城管执法人员上岗着装和行为规范的要求。规定应当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穿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条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到城管执法人员承担着大量的街面市容环境卫生执法工作,执法场合多样,面对的对象各种各样,若不着统一的服务,很难取得一定的执法效果。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城管执法队员一直穿着统一服装上岗执法,这一作法既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也方便社会公众的监督。此外,本款还对执法行为规范作了规定,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在这方面,市城管执法局于2007年制定了专门的行为规范——《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沪城管执2007号),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用语规范。

第三款是关于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以及执法人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证件的目的,是向当事人表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此外本款还强调,除简易程序外,参与每一次行政执法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这也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依法行政程序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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