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机构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相关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共同进行查处。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在开展重大执法行动时,可以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机构进行调动指挥。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市城管执法系统内部监督查处及指挥调度权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是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规定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查处,或者直接查处。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城市管理权限划分原则,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违法行为由本辖区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即属地管辖原则。执法实践中,对一些违法行为,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可能会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查处,造成行政不作为或者责任主体缺位等现象。为避免这种现象发生,本款从加强层级监督,落实查处责任主体,强化查处力度的角度出发,规定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二款为《修正案》新增内容,明确了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于乡、镇城管执法机构的督办查处权,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机构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的权限。既符合城管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也理顺了市、区县、乡镇三级城管执法系统内部的监督管理关系,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

第三款是关于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直接查处或者组织共同查处的规定。这里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具有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违法后果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况。由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往往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查处难度大等,为确保社会影响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必要明确市级城管执法部门对该类案件的监督查处职责。

第四款为《修正案》新增内容,赋予了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在开展重大执法行动时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机构的调动指挥权。随着城管执法重心下沉,“区属街管街用、镇属镇管镇用”的基层执法体制基本建立并实现了良性运转。明确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在必要情况下享有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机构的调动指挥权,有利于适应不同强度执法工作的需要,避免执法力量下沉可能造成的队伍脱节问题,从而更好地提升执法效率和运用执法力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