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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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已由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转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应当继续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国务院在200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明确,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权一律无效,还要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为此,本条强调,已由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作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体现行政管理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督促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本条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明确对已划转出执法事项,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继续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如果划转至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职能原行政管理部门仍继续行使,势必造成新一轮的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或者执法缺位等问题,背离了城管执法制度开展的宗旨。

二是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由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中依然面临着许多难题顽症,光靠城管执法部门一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各相关管理部门的积极履行管理职能,依法行政,严格管理。为此,本条进一步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不能以处罚权的移转而放弃与之相关管理职能,依靠末端管理代替源头管理。管理执法实践中,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管理执法合力,共同努力,推进城市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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