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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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道路运输、堆场作业、露天仓库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等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管执法权限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了进一步明确城管执法界限,适度拓展和调整城管执法事项,《修正案》除在本条第一款中增加对于“乡、镇人民政府”这一新增主体的表述、将“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修改为“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外,还着重修改了本条第(五)项的内容,增加环保方面的执法事项。对扬尘污染的查处明确增加了“露天仓库”等场所,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纳入城管执法范围。同时,将对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范围从特定区域扩大到全市范围。

具体来看,第一款是对城管执法权限范围的总体规定,共分为九项。其中,前八项是对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八个具体范围进行列举,第九项则规定了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第一项规定的是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事项,是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全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违反市容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如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违反景观灯光管理、违反建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等;对违反环境卫生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如乱倒垃圾、乱倒渣土、乱倒污水等;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如擅自处置餐厨垃圾、渣土等;对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如未按规定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等;对违反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第二项规定的是市政工程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是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挖掘城市道路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和规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等。这里的非市管城市道路,是指不属于市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项规定的是绿化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是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对擅自迁移树木行为的处罚;对损坏绿化、绿化设施或者实施妨碍树木生长行为的处罚;对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对擅自调整绿地布局、在规划绿地内插建其他建筑的处罚;对侵占绿地行为的处罚;对擅自改变绿地用途的处罚;对未办理临时使用绿地手续使用绿地的处罚;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绿地的处罚;对将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拒不移交绿化管理部门或者擅自移作他用的处罚;对擅自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行为的处罚等等。

第四项规定的是水务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是依法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项规定的是环境保护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是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道路运输、堆场作业、露天仓库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等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项规定的是工商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是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项规定的是建设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是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项规定的是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是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沪府办(2009)9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进一步明确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在公共绿地、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违法建筑的拆除,以及非物业管理范围内位于城市道路、公路两侧和隔离绿带内,位于广场、公共活动场地及经规划核定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区域内,位于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等违法建筑物的拆除。

第九项是关于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规定,系兜底条款,明确城管执法部门还可以行使由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作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一方面是在城管执法实际工作中,已有相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等将部分执法事项授予或者划转给城管执法部门承担的情况,如《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将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用字规范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职责交城管执法部门承担等。另外,上海浦东新区作为上海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域,市政府依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决定,对浦东新区的城管执法部门赋予了更大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将包括城市交通、林业、农村地区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执法职责划转至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另一方面城管执法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应当有个度,执法范围必须要有适度性,城管执法目的为了消除多头执法、执法扰民、效率低下问题,若承担过多职责,可能会适得其反,无从适从,不利于实际管理,而由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来明确,可以在划转或者授权时更加严格、规范。

第二款是关于市政府公布城管执法具体职责范围的规定。由于城管执法相对集中行使了九个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作为其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上百部之多,涉及的具体条款就更文繁杂,为了使城管执法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全面、准确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方便城管执法队员遵照执行,第二款对城管执法范围具体事项的确立作了规定,即明确由市政府对城管执法的主要事项进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城管执法部门执法事项,能使城管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职责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准确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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