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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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营造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

主旨

本条是关于宣传教育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良好的城市管理秩序离不开每一位市民的努力,如果每位市民都能够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配合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那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效果必然显著提升。市民群众的守法意识要依靠法制宣传和教育来逐步提高,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目的是要在本市逐步形成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杜绝那些故意扭曲、丑化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形象的不当言论,逐步转变市民心中不配合城管执法的态度,在全社会形成全民积极了解和参与城管执法、主动宣传城管执法、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良好氛围。

作好宣传教育工作,离不开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各种宣传教育资源,在市民群众当中普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要首先肩负起对属地居民的宣传教育职责,通过与法规宣传相结合的各类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了解城市管理的需求、任务,使群众知晓城市管理行为规范的制定过程和执法依据与尺度,从而使群众真正理解城管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配合城管执法活动。

作好宣传教育工作,还要发挥好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各类新闻媒体是我们每天的生活、工作都要接触到的重要信息来源。新闻媒体在及时披露真相、正确引导舆论、统一思想认识、引导群众行为等方面具有优势,与政府主导的宣传教育形成互补。随着科技的进步,新闻媒体的形式越来越广泛,各类新兴媒体在信息传播的及时性、丰富性和多样性,等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因此,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对于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氛围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各新闻媒体应当积极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将遵守城市管理秩序、配合城管执法活动的理念逐步普及到广大群众中去。同时,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则要主动配合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争取广大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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